搜索
查看 2095 回复 0

曝光!桥头四家水产店被查出不合格...

[复制链接]

5025

主题

1128

回帖

1万

积分

管理员

积分
16818
发表于 2023-4-22 10:22:19|来自:北京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IP:北京
2022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5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,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
一、永嘉县桥头镇阿珑水产品店的草鱼核查处置情况

(一)抽检基本情况

永嘉县桥头镇阿珑水产品店的草鱼,批号(购进日期)为2022-6-10,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,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-2019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
(二)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

当事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、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“永市监处字〔2022〕12231号”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:1.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;2.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整。

二、永嘉县桥头镇高云水产摊的黑鱼核查处置情况

(一)抽检基本情况

永嘉县桥头镇高云水产摊的黑鱼,批号(购进日期)为2022-6-10,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,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-2019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
(二)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

当事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、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“永市监处字〔2022〕12232号”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:1.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;2.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整。

三、永嘉县桥头镇洪莲水产摊的小黄鱼(非活体)核查处置情况

(一)抽检基本情况

永嘉县桥头镇洪莲水产摊的小黄鱼(非活体),批号(购进日期)为2022-06-07,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,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-2019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
(二)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

当事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、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“永市监处字〔2022〕12233号”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:1.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。

四、永嘉县桥头镇章鹏水产品店的河虾核查处置情况

(一)抽检基本情况

永嘉县桥头镇章鹏水产品店的河虾,批号(购进日期)为2022-06-12,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,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-2019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
(二)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

当事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、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“永市监处字〔2022〕12222号”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:1.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;2.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整。

来源: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
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快速回帖

懒得打字嘛,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【右侧内容,后台自定义】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