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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《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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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10-7 15:08:07|来自:中国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IP:
为切实做好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,保证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质量和信用,近日,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《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,对产品申报遴选条件、产品申报遴选程序和产品管理作出规定。

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

《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云粮规划发〔2020〕3号

各州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,省属有关企业:

现将《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

2020年3月23日

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“优质粮食工程”的意见》(财建〔2019〕287号)、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“优质粮食工程”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》(国粮规〔2019〕183号)等要求,切实做好“云南好粮油” 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,保证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质量和信用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,是指符合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检验指标,且有地域特色、有品牌影响力、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。

第三条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由企业自愿申报,遴选遵循科学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。

第二章 产品申报遴选条件


第四条 申报产品范围:包含成品粮油(大米、小麦粉、挂面、食用植物油)、杂粮及其制品、主食类产品。

第五条 申报条件

(一)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,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;

(二)在国内注册商标1年以上,注册商标有效、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;

(三)申报产品主要原料产地必须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,并提供产地证明(生产基地、订单合同等);

(四)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产业经济统计范围的企业;

(五)具备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,不能申报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:

(一)使用国(境)外商标的;

(二)在近三年内,存在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;

(三)近三年内发生质量、安全事故,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,经查证属实的;

(四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。

第三章 产品申报遴选程序


第七条 申报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,要求“一品一报”,报告中 应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:

(一)企业综合实力、产品实力的证明材料,如企业性质、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主营业务、法人代表等资质材料;

(二)申报产品的名称、品类、品牌、包装形式、质量等级等,以及该产品生产、收购、储运、加工、销售情况,其中生产规模包括面积、产量、数量、加工量等;销售规模包括销售量、销售额、主要销售市场、市场份额及消费者认可度、获奖情况;具备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;

(三)申报产品的质量保证、标识与质量体系认证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等方面证明材料;

(四)承诺守法诚信,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,保证提供材料真实,执行相关“好粮油”产品指标、技术规范的书面承诺。

第八条 县(市、区)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产品进行申报遴选,遴选过程要注重产品品质、地域文化和传统特色,进行实地考察,对企业原料保障、收储、加工各环节执行标准和规程、各环节作业记录、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核,出具推荐意见报州、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。

第九条 各州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本区域内申报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把关,提出推荐意见,汇总上报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。对于审核工作把关不严的州、市,不受理该批次推荐的所有产品。

第十条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则上每年组织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,云南省粮油科学研究院承担遴选、评审等相关具体工作。评审专家组应包含粮油品质、营养、安全、质检、加工等方面的专家。评审方式包括专家组审核产品申报报告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抽检、对申报的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现场复核考察等。

第十一条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,研究确定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并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由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予、公开发布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称号,并适时择优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申报“中国好粮油”产品。

第四章 产品管理


第十二条 入选“云南好粮油”的产品方可使用“云南好粮油”称号及具有编号的证书,未入选产品不得使用“云南好粮油” 称号。

第十三条 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实行“一品一码”,包括产品称号和防伪二维码。

第十四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“云南好粮油”称号的制作工艺(如印制、模压等)在包装、随附文件(如说明书、合格证等)、广告宣传中使用或展示“云南好粮油”称号和证书。

第十五条 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实行动态管理,每两年进行复核。市、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在地原则,定期对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,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,切实履行质量保障主体责任,在复核时出具相关意见。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进行检验,发布优质粮油品质测评报告。

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称号,收回证书,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,并进行公布。

(一)抽检达不到相关指标要求;

(二)企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;

(三)有违法违规行为。

第十七条 企业在产品申报中,如发现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情况,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,并取消企业申报资格。

第十八条 从事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遴选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称号,或者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条件而不及时取消称号,以及其他行为给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。

第五章 附则
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检验指标

查看“云南好粮油”产品检验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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